Web Title:海幼海幼

111收退費標準

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如下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月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第1胎只要2920元/月、第2胎1920元/月、第3胎以上920元/月,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費」。
(二)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扣除前款父母或監護人自行繳交之費用外,所餘費用,由政府協助支付。
※違反前項規定向家長收取費用,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於收到地方政府書面通知當日起,一個月內將超收費用全數退還家長。
※前點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計算基準:
1、依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招收人數、幼兒就學情形及各類家庭每月自付額,核實計算支付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所需費用。
2、幼兒中途入(離)園:依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三條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及教保中心者,當月收取費用,應依前項費用按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比率計算。

3、幼兒自請事(病)假,或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疾病疫情強制停課者,其請假或停課期間,不扣除政府協助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詳實記載幼兒出(缺)席情形,並妥善管理及保存,以備查察。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以實際退園之日為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11學年度教保服務期程:上學期: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下學期: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1. 學費及雜費: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收費。

  2.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非補助項目):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3. 其他代收代辦費(非補助項目):以學期初為一個收費期,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第七條~

    1.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本園收退費辦法,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法辦理。     {一}本園收退費辦法依據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事前扣除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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