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
職稱 | 姓名 | 分機 |
教務主任 | 楊筌傑 | 210 |
教學組長 | 陳其茂 | 213 |
註冊組長 | 馮月英 | 211 |
英語召集人 | 林華珍 | 320 |
圖書室 | 曾茵琦 | 312 |
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行動載具借用及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100043309A 號函)。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110 年 9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21891B 號函)。
(三)「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花蓮縣政府 111 年 9 月 19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88367 號函)
二、目的:
依據行政院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三、教學用行動載具借用與使用辦法
(一)教學用行動載具所指的是本校登記為教學使用的行動載具,有 Surface go 117 部及行動載具充電車 4 部。
(二)行動載具借用時,請老師借用前一天填寫借用及使用登記表。
(三)零借「行動載具+充電器」,共 27 台行動載具,請老師帶領學生至總務處進行借用,勿請學生獨自來借用。
(四)借用「行動載具+充電車」,每車 30 台行動載具,共 3 車,請老師帶領學生至教務處進行借用,勿請學生獨自來借用。
(五)借用時間以「天」為單位,可以延長借用時間至當週週末前歸還,學生使用之行動載具不可攜帶回家,於每天上課完畢,存放於充電車內。
(六)本設備借用時,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應立即告知。若未聲明,則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
(七)歸還前,請老師指導學生務必檢視行動載具均已關機完畢,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
(八)行動載具屬校方借予學生課堂學習之設備,學生應聽從任課老師指導,妥善使用,不可浸水、摔落、敲打、加熱、自行拆裝或個人情緒因素導致之損壞,若經檢舉以上違反正常使用行為,且查證屬實,損壞者需賠償行動載具全部損失,校方得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
(九)學生於使用期間,非經教師允許,不得自行升級系統版本、自行新增刪除 APP 、修改密碼或設備名稱。
(十)行動載具應使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
(十一)使用行動載具上課後,請鼓勵學生下課時請多到教室外看看遠方,平時也多到戶外活動,藉以降低近視機率。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