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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行政單位 / 2023-12-26 / 點閱數: 11427

  • 業務職掌
  • 行動載具借用及管理辦法

成員

職稱 姓名 分機
教務主任 楊筌傑 210
教學組長 唐進豐 213
註冊組長 馮月英 211
英語召集人 林華珍 320
圖書室 林許棟 312

 

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行動載具借用及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1100043309A 號函)。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110 年 9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21891B 號函)。

  (三)「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花蓮縣政府 111 年 9 月 19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88367 號函)

二、目的:

    依據行政院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三、教學用行動載具借用與使用辦法

  (一)教學用行動載具所指的是本校登記為教學使用的行動載具,有 Surface go 117 部及行動載具充電車 4 部。

  (二)行動載具借用時,請老師借用前一天填寫借用及使用登記表。

  (三)零借「行動載具+充電器」,共 27 台行動載具,請老師帶領學生至總務處進行借用,勿請學生獨自來借用。

  (四)借用「行動載具+充電車」,每車 30 台行動載具,共 3 車,請老師帶領學生至教務處進行借用,勿請學生獨自來借用。

  (五)借用時間以「天」為單位,可以延長借用時間至當週週末前歸還,學生使用之行動載具不可攜帶回家,於每天上課完畢,存放於充電車內。

  (六)本設備借用時,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應立即告知。若未聲明,則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

  (七)歸還前,請老師指導學生務必檢視行動載具均已關機完畢,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

  (八)行動載具屬校方借予學生課堂學習之設備,學生應聽從任課老師指導,妥善使用,不可浸水、摔落、敲打、加熱、自行拆裝或個人情緒因素導致之損壞,若經檢舉以上違反正常使用行為,且查證屬實,損壞者需賠償行動載具全部損失,校方得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

  (九)學生於使用期間,非經教師允許,不得自行升級系統版本、自行新增刪除 APP 、修改密碼或設備名稱。

  (十)行動載具應使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

  (十一)使用行動載具上課後,請鼓勵學生下課時請多到教室外看看遠方,平時也多到戶外活動,藉以降低近視機率。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